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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詹承豫教授在《中國應急管理報》上發表文章

【 發布日期:2021-04-22 】

事故瞞報治理需要制度設計和機制運行雙向優化

■ 詹承豫

生産安全事故瞞報本身不僅破壞了安全生産的正常秩序,而且會耽誤搶險救援的最佳時機,破壞事故統計的真實性,帶來負面社會影響。目前,我國已經采取瞞報懲罰、舉報獎勵等雙向措施,為何遲報、謊報乃至瞞報行為仍然屢禁不止?我們至少需要從制度完善和機制運行兩個維度來重新審視安全生産中的瞞報治理。

制度較多,仍需進一步明确和細化

筆者梳理相關制度發現,對于瞞報界定、報告部門、懲罰措施等仍需要進一步明确和細化。

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确,缺乏統一性。目前,涉及瞞報事故的法律法規較多,但關于具體報送行為諸如報送時間、報送部門、報送渠道、報送内容等關鍵規定仍存在一定的碎片化現象。如對于政府逐級上報的時間規定,《安全生産法》中規定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而這些相關規定看上去在層層壓實責任,但容易使生産經營主體和非法律專業人士對報送時間緊迫性的認知形成誤解,從而對報送行為産生阻礙,同時也給相關責任人留下推責空間。

另一方面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界定相對模糊,給報送主體留下操作空間。根據《安全生産法》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的釋義,從理論上來看,如果報送主體知道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報告,卻沒有報告,或者報告内容與實際不符合,就屬于瞞報或謊報;如果是因為行為人疏忽或大意,未能及時上報,則屬于遲報或漏報。可見是否瞞報受行為人的心态影響,具有較強的主觀性。

從實踐上看,瞞報行為很容易轉化為遲報或者漏報,從而改變對行為人的懲罰力度。故意隐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對瞞報進行認定的前提條件是經過有關部門查證,如果相關部門未發現問題,數天後行為人主動報告,但已經喪失了最佳的救援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過程中很難認定其當時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政策執行困境也影響和制約了信息報送行為

政策執行困境也影響和制約了信息報送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報送主體法律意識依然淡薄,習慣性隐瞞和截留相關信息。部分企業負責人和政府工作人員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對于事故發生後該如何處置及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并不十分清楚,第一反應便是隐瞞,同時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乃至刑事責任,往往與受害者家屬進行私下協商,進一步強化了瞞報行為的動機和合理性。

第二,利益相關者多方博弈下,瞞報行為存在潛在收益和減少損失的可能。安全事故涉及個人、企業、地方政府、受害者及其家屬、監管部門等多個利益相關者。事故發生後,涉事企業,地方政府往往面臨不同利益損失。為此涉事企業通常優先采取補償的方式私了,受害者及家屬也可通過接受補償協助企業瞞報。報送主體在僥幸心理下,故意隐瞞不報,其他利益相關者協助,避免損失擴大。

第三,信息報送的層級繁瑣,影響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和準确性。一個完整有效的信息傳遞需要具備傳播主體、媒介、傳播客體三個基本要素,任何一個要素出現問題,信息都不能有效地傳遞。根據《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規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報告途徑是單位負責人進行報告,政府内部信息報告需要逐級上報。這些規定會導緻信息傳遞過程中信息本身出現衰減、失真、不及時等情況,影響事故信息上報的及時性和準确性。

紮緊制度的籠子,更要關注制度運行

治理瞞報,減少遲報、謊報和瞞報的發生,不僅要進一步紮緊制度的籠子,更要關注制度運行是否通暢有效,未來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改進。

第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破除信息報送障礙,減少僥幸心理,在制度設計上強化主動、及時、準确報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制度設計,從制度層面對瞞報行為進行約束。

第二,充分運用新興技術手段,增強報送方式及渠道的便利性,提升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和準确性。同時,加強各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通過建立相應的協調配合機制,加強醫院、保險行業、應急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打造便捷的信息溝通渠道,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信息來源的多樣性。

第三,進一步強化信息報送、主動補救、内部舉報的正向激勵措施。在實踐中由于一些單位存在内部懲罰和行政責任悖論,“最先”掌握信息和掌握信息“最多”的人卻不發聲,往往是社會公衆和媒體獲取到相關的信息,再進行舉報。從減少瞞報産生的事故風險角度出發,未來可以完善主動上報、企業負責人和地方政府主動補救的激勵措施。

(作者為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應急管理基地兼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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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急管理報(856期)3版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 責任編輯:楊安琪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編輯:孟德軒




( 編輯 / 朱婧雯 )